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 订)
发布时间:2020-11-02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561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奖励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集体观念,树立集体荣誉感,创建团结友爱、努力学习、积极上进的先进班集体,促进学风、校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我校在籍的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不包含外籍留学生)的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各类奖学金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1.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必要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爱护公物,举止言谈文明,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既重视理论课学习,又重视基本技能训练。
(5)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
(6)勇于创新,勤于实践,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凡在评选的学期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与奖学金的评选。
(1)所修课程中有补考、重修、缓考者。
(2)所修的课程的门数未达到本年级专业学生在当学期实选课程门数的平均值。
(3)在评奖的学期内受到各种处分者。
(4)英语专业本科三、四年级学生高等学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低于60分者,艺术类学生《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其他专业本科三、四、五年级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425分者。
(5)2017年及以前入学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未达到75分以上等级(含75分);2018年及以后入学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未达到良好或80分以上等级(含良好或80分)。
(6)社区学生品行表现测评分低于70分者。
(7)未办理注册及相关手续者。
(二)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分设特等、甲等、乙等、丙等四个等级,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条件及评选比例评选,由学校统一颁发“昆明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
2.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选条件
(1)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90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
(2)甲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85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
(3)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80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4)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综合测评75分以上,智育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3.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金额及评选比例
特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2000元,评选比例不限。
甲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1500元,在专业学生人数的5%以内评选。
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1000元,在专业学生人数的15%以内评选。
丙等优秀学生奖学金:每人每学期奖金700元,在专业学生人数的20%以内评选。
第四条 优秀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每学期评选一次,每人奖励500元,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优秀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证书。
(二)优秀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件。
1.属我校确认的特殊困难、困难学生。
2.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3.综合测评分在70分以上。
(三)经济困难学生若评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则不再参加优秀经济困难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第五条 各类社会奖学金
各类社会奖学金的申请及评选,根据出资方的意愿和要求,按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选办法进行评选。
第三章 各类单项奖
第六条 学习进步奖
(一)学习进步奖每学期评选一次,每人奖励300元,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学习进步奖”证书。
(二)学习进步奖的评奖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2.以学生在本班前学期智育基础分总评名次为起点,学生人数在30(含30)人以内的班级,学生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10名以上(含10名)者;学生人数在31~60人的班级,学生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15名以上(含15名)者;学生人数在60人以上的班级,学生本学期名次比上一学期名次上升20名以上(含20名)者,均可申请学习进步奖。
第七条 社会工作奖
(一)社会工作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人数不超过学生干部总数的15%,每人奖励500元,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社会工作奖”证书。
(二)社会工作奖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基本条件。
2.担任学生干部一年以上(含一年)。
3.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显著。
4.综合测评成绩7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三)社会工作奖分别由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负责推荐、评选、奖励,在学院和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以及学生社区教育管理中心兼任职务的学生干部只能由其中一方推荐评选,不可重复参评。
第八条 社会活动优秀奖
(一)社会活动优秀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0~500元,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社会活动优秀奖”证书。
(二)社会活动优秀奖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必要条件。
2.在校内外积极组织或参与公益活动及在校内外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在学生当中和社会上形成一定影响的,可申请社会活动优秀奖。
第九条 突出才艺奖
(一)突出才艺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200~500元,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突出才艺奖”证书。
(二)突出才艺奖评选条件
1.符合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的必要条件。
2.在省级以上文艺比赛、学科知识竞赛及体育竞赛中获得前三名的学生(团体项目应是主力队员),可申请突出才艺奖。
第十条 见义勇为奖
(一)奖励敢于与坏人坏事作斗争,或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见义勇为奖”证书。
(二)见义勇为奖的评定不受时间限制,根据具体事迹一般给予500~3000元奖励,特别突出的可由学校单独做出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创新创业奖
(一)在省级以上学生科技创新、创业计划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含)以上的学生(团体项目应是排列于前三名的队员),或在科技活动中取得国家专利的学生,或在具体创业实践(含实体经营、开办网店、代理加盟、入驻园区等)中诚信经营、无不良记录的学生,创业活动满一年,可申请创新创业奖。
(二)创新创业奖每学年评选一次,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每个获奖项目500~2000元的奖励,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创新创业奖”证书。
第四章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二条 校级“三好学生”
(一)“三好学生”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三好学生”的比例不得超过学生班级人数的4%。
(二)凡学年内获两次乙等(含乙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可参加评选。
(三)颁发“昆明理工大学三好学生”证书。
第十三条 校级“三好学生标兵”
(一)三好学生标兵每学年评选一次,与三好学生同时评选,但不能兼评。
(二)凡学年内获两次甲等(含甲等)以上奖学金者均可参加评选,参评学生本人必须写出详实的总结交流材料。
(三)颁发“昆明理工大学三好学生标兵”证书。
第十四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从社会工作奖获得者中评选,评选人数不超过社会工作奖获得者的40%,颁发“昆明理工大学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第十六条 校级“先进班集体”
(一)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获校级“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校奖励1000元,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先进班集体”证书。
(二)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在“优良学风班”达标活动的基础上进行。A类班在材料审核通过的基础上直接参加“先进班集体”的评选,“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根据当年度云南省教育厅核定的省级先进班集体的名额确定。
第十七条 省级“三好学生”和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分别从我校上学年评出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中推荐产生,其中“三好学生标兵”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 省级“先进班集体”
省级“先进班集体”原则上从我校上学年评出的校级“先进班集体”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 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吸引更多的优秀学生报考我校,鼓励学生勤奋学习,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推进学校一流本科建设,特设立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条 奖励对象为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不含征集志愿),被我校录取并取得正式学籍的普通类(不包含各类免费医学生、艺术类考生、高水平运动员、预科升本科、三校生、港澳台侨新生等类型)本科生。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等级及标准
(一)特等奖学金:人民币 50000 元/人
(二)一等奖学金:人民币 20000 元/人
(三)二等奖学金:人民币 15000 元/人
(四)三等奖学金:人民币 10000 元/人
并颁发“昆明理工大学优秀本科新生”证书
第二十二条 评选条件
(一)高考原始成绩(不含政策性加分)超过所在省份同科类本科第一批次分数线(合并批次后设本科批次的省份,成绩超过本科自主招生参考线或一段线)相应分值(简称“分差”)。其中,各奖励等级分差要求如下:
1.特等奖学金:分差 120 分以上(含 120 分)
2.一等奖学金:分差 100 分以上(含 100 分)
3.二等奖学金:分差 90 分以上(含 90 分)
4.三等奖学金:分差 80 分以上(含 80 分)
(二)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符合评选条件的优秀本科新生只参加录取当年评选,按最高等级奖励,不重复设奖,奖励金额一次性发放。录取当年因休学、参军等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不能参与评选。
第二十三条 评选程序
(一)教务处根据评选条件遴选拟获奖建议名单。
(二)对拟获奖名单进行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将拟获奖名单上报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
第二十四条 奖励经费
优秀本科新生奖学金奖励经费纳入学校本科生奖学金奖励范围,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获奖名单发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二〇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职业本科类学生各类奖励办法按城市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