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10-30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48
昆明理工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昆理工大校字〔2017〕4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昆明理工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三条 学生受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对处理或者处分不服的,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向申诉委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以一次为限。第五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申诉委设主任 1 名,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党委副书记兼任;副主任 1 名,由纪检监察室主任兼任;委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处、校办、校团委、申诉人所在学院等部门负责人及教师代表 2 人、学生代表 2 至 3 人(学生会主席、学生常代会主任、研究生会主席等)组成。
申诉委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负责申诉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委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诉;
(二)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诉有关事项进行复查;
(三)召开复议会议,对学生申诉的问题进行处理,提出申诉处理建议。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八条 学生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
(四)其它相关的证据资料;
(五)提交申诉书的日期。
第九条 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 申诉材料不齐备的,要求申诉人在 3 日内补正;未按期补正申诉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申诉委收到申诉后,经审查认为逾越申诉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10 日内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 申诉委在审查申诉时,应当查清下列内容:
(一)处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定性是否准确;
(四)处分是否恰当;
(五)其他需要查清的问题。
第十三条 在申诉委受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四条 经申诉委复查,认为做出处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委作出复查决定后,应出具复查结论书。结论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原处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有关规定;
(五)复查结论;
(六)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诉的期限;
(七)作出结论的日期。
第十六条 申诉委作出的申诉处理意见,报经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于申诉处理期限内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则由申诉委以公告方式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交。
第十七条 申诉人在申诉委未作出复查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提出申诉后,若申诉人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申诉委立即中止申诉复查,原处分决定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申诉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原《昆明理工大学学生学籍处理申诉制度暂行办法》(昆理工大校学字〔2005〕7 号)同时废止。